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3月1日起施行,强调“稳定、匹配、可监督”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相匹配,并强调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新规强化基金管理人内控与托管人监督职责,同时规范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展示与使用基准的方式,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1月23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该文件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监管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在“以投资者为本”的原则下,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并推动其更好发挥表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与衡量业绩等功能。

《指引》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与“严肃性、稳定性”作出更清晰要求。核心思路是: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并要求在确定之后不得随意变更。对投资者而言,这有助于降低“名不副实”的产品宣传空间,让产品策略与业绩对照更可理解、更可核验。
在内部治理层面,《指引》强调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与管理体系,对基金经理与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进行持续管理。换句话说,基准不仅是披露层面的“展示项”,也应成为投研与风控体系的“硬约束”。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引》进一步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同时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行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监管逻辑在于,把“基准”从单点披露升级为贯穿发行、销售、评价、托管等链条的共同标准,减少信息不对称。
从监管执行角度,《指引》也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覆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结合市场长期讨论的“用而不准、用而不实、用而不管”等痛点,新规被视为推动行业回归“策略—基准—业绩”一致性的关键一步。
随着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节点临近,业内下一步关注焦点将落在:存量产品如何在不引发市场冲击的前提下平稳过渡、各类基金如何选择更具代表性的基准,以及销售与评价环节将如何调整展示口径与评价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