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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与约束功能,要求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相匹配,强化管理人内部控制与外部约束,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 体育天地编辑部

据中国证监会公告信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下称《指引》)已对外公布,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监管层表示,制定《指引》是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进一步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更好发挥其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与衡量业绩表现的功能。

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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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位更为严肃,强调稳定性和匹配性: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以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投资者而言,这类规则有助于减少“口径漂移”与风格漂移带来的理解偏差,使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信息披露与业绩对照上更可比、更可解释。

在机构治理层面,《指引》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建设要求。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相应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及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该安排意味着业绩比较基准不再只是“披露表格里的一个字段”,而是会更深度嵌入到产品管理与投研考核之中。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引》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在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提出规范要求,同时强调投资者教育的必要性。这些条款共同指向一个目标:减少市场主体对基准的随意选择与不当包装,让投资者更清楚地理解“拿什么来比、为什么这样比”。

总体看,《指引》的落地将对公募基金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和销售展示形成长期影响。随着2026年3月1日实施日临近,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渠道需要同步更新流程与披露口径,确保对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一致、可验证且可持续。

报道来源

0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